轉載自 Benny 部落格: 乳癌標靶藥物(賀癌平)已納入健保(給付)給初期乳癌患者,
將於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。 搜尋『抗癌藥物』健保局給付條件→
http://www.nhi.gov.tw/webdata/webdata.asp?menu=3&menu_id=56&webdata_id=2919&WD_ID=
Trastuzumab (如Herceptin):
(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,發文字號:健保審字第0980083131號)
1. 早期乳癌( 99/1/1 )
(1) 經外科手術、化學療法(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)治療後,具HER2過度表現(IHC 3+或FISH+),且腋下淋巴結轉移之早期乳癌患者,作為輔助性治療用藥。
(2) 使用至多以一年為限,一年申請量以13小瓶為限(每小瓶440mg)。
2. 轉移性乳癌
(1)單獨使用於治療腫瘤細胞上有HER2過度表現(IHC 3+或FISH+),曾接受過一次以上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人。( 91/4/1、99/1/1)
(2) 與paclitaxel或docetaxel併用,使用於未曾接受過化學治療之轉移性乳癌病患,且為HER2過度表現(IHC 3+或FISH+)者。( 93/8/1、95/2/1、99/1/1)
(3) 轉移性乳癌且HER2過度表現之病人,僅限先前未使用過本藥品者方可使用。( 99/1/1 )
3.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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